胡煊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伤害罪: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
来源:胡煊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5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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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简介:郭某,因用电纠纷与杨某发生争吵,并用拳头击打杨某,造成杨某轻伤二级。20186月,郭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。郭某曾有4次犯罪记录,属于累犯。

案件经过:郭某家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咨询并委托胡煊律师。受理本案后,胡律师马上收集有关当事人的资料,前往看守所当事人案情,寻找有力证据,根据案情撰写取保受审申请等法律文书提出辩护意见。在开庭辩护中,胡律师提出郭某虽属累犯,但系自愿认罪,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原谅,应予以从轻处罚。法院对此予以认可,并于201812月作出判决。

案件结果:被告人郭某成立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
相关法条

相关法条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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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3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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